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使用,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相关审计法规及《四川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我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实际,可外聘工程审计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三条 审计范围: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审计内容:项目开工前审计、跟踪审计与结算审计。

    (一)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参与工程项目立项决策;对投资估算等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审计;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监督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对项目竣工结算书、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和价的准确性及概(预)算最终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立项总投资2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金额1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程结算审计送审金额不足1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由学校审计部门直接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单项建设工程投资金额达到3 万元以上的,需经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办理结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提供下列资料: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施工合同;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新增、变更、漏项资料;进度款拨付资料;学校对建设工程的决策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结算审计: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书;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含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新增、变更核定单、签证单等工程量及单价支撑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程序按照《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 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及《四川文理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

第九条 委托审计费用应列入审计部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干扰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报请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