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基本建设档案资料实施办法
为加强基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建档案的作用,根据《四川文理学院档案管理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基建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查阅、借阅、领取及移交建设工程资料及图纸,当事人必须完备登记手续。查阅利用基建档案,在本处室内,随查随还,不得随意携出室外。必须借阅时,须经处领导批准,限期交还。借阅资料及图纸归还时,基建档案管理员应进行核对,确认完整后才可予以核销;若不完整,则不予接收。
第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前期资料,有关人员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文件、资料原件移交给基建档案管理员,不得拖延或不移交。原则上文件、资料原件不得借出,只提供复印件。
第三条 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合同时,基建处应保存一式贰份合同原件,由基建档案员签字后予以接受,并及时录入存档记录。
第四条 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形成的文字资料及竣工图的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直到符合要求。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现场代表负责催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规定数量的完整竣工资料原件。工程管理科在移交资料前,需将所有资料和图纸认真核对,在竣工图和资料移交表(清单)上签名,并及时把工程资料移交给基建档案管理员。如遇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经处领导同意后可在延长的期限内报送。
第六条 定期接受基建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档案馆的工作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