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推进基建工程现场管理的制度化、常态化,做到施工现场精细管理、质量把关、责任到人,以保证基建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工作有序,确保工程按合同实施。根据国家、四川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文理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二条 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由项目负责人、甲方现场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造价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条 项目现场管理代表基建处负责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管理,负责监管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保修等工作,并负责相关协调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对参建单位各项做好考核、处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管理和要求
第四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缺陷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程序修改。
第五条 做好各类设施、设备、材料的认质认价工作。各类设施、设备、材料应严格按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规格、技术指标,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按规定需送检的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项目管理机构检验(关键部位须设计单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并及时完善隐蔽资料。
第七条 定期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对上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各施工单位的工作并做好下一步工作安排。每月由甲方组织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影响工程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 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按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同工期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现场变更、签证管理工作按照《四川文理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现场收方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凡需要现场验收收方的内容均需办理现场收方验收单。
第十三条 办理现场收方验收程序:
由施工单位提出现场收方内容和计划安排,并提交基建处,由基建处牵头组织验收收方。
由施工单位、甲方代表、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根据收方内容商定收方办法。
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代表、审计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按规定共同现场收方验收核定确认。
第十四条 现场收方验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现场收方验收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现场实际的收方验收报告,经监理单位、甲方代表、审计单位对收方验收报告复核,审核无误后,在收方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单一认可、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现场收方验收参加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对收方的内容、数量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章 工程项目竣工移交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基建处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防雷、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承包单位、国资处、计财处和使用单位(或使用归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