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6号),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现将我省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等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本通知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严格收费条件
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在流沙、暗河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调整收费标准
国家和省批准的人防重点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划建筑总面积计算,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四、严格执行减免政策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有关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予以免收;
(三)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六)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
五、相关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就地分级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及收费时,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人防设备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收费类别和标准。
(三)各级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383号)同时废止。
执行期间,国家如出台新的相关收费政策,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1日